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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为旅游业立法

2000-02-1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胡晓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胡晓军)从2月1日起,江西的旅游经营者以及赴赣游览观光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切实得到法律的保障,《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从这一天开始正式在全省施行。这是该省第一部规范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行为,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这一条例规范了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取法律保障的途径和方式;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在质量与标准、价格、安全、卫生、秩序等方面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旅游管理部门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中应采取的手段。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服务的内容、标准等情况,可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不得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条例还对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作了规定。业内人士称,这表明江西省的旅游业将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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